开公司起名字可用字母,但有诸多限制与考量,公司名称一般要求用汉字,不过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经审批可用外文字母,即便允许使用,也要确保名称易记、易读、易传播,避免生僻、复杂字母组合,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与已注册公司名称重复或近似,不能含有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用字母起名需谨慎,确保合法合规且利于公司发展。

开公司起名字时,一般不可以使用字母,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及《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或汉语拼音字母,这一要求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例外情形
若企业住所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自贸试验区等特定区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在字号中使用英文字母:

  1. 商标关联: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已注册为商标的英文字母作为名称字号或其组成部分,且该商标用于与注册人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有限公司;
  2.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字号为英文字母的,允许其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完整英文字号作为字号。

其他注意事项

  •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自行翻译,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 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如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或使用党政机关名称等。